一、实验室由一位院领导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并指派在职人员任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员,负责日常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二、在学校及学科发展总体规划指导下,学院应根据年度财务预算及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方面的工作需要和经费支出情况,有重点、有选择地提出年度仪器设备申请计划,经资产管理部审核汇总并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验室对仪器设备的购置实行集中采购和集中管理。集中采购的具体实施,按学校有关条例执行。
四、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建立《武汉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卡》办理入库建卡手续。仪器设备发生变更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到实验中心办理相应的手续,进行账、卡调整,确保账、卡、物相符。
五、使用单位要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防火、防水、防锈、防尘、防震、防潮、防热、防冻、防腐蚀及防盗等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发现隐患、意外等应及时向实验中心报告。
六、仪器设备借出使用,必须到实验中心办理借用登记审批手续,并按期归还。
七、发现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保管单位应及时报告实验中心和保卫部,发生被盗应向公安部门或学校保卫部报告并由公安、保卫部门出具证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失,应按照实验中心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八、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当事人应填写《武汉大学仪器设备损坏(遗失)报告单》,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报实验中心。
九、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修费高、无法满足教学、科研要求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凡属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各单位设备管理人员根据设备原值填写一般仪器设备或大型仪器设备报废单,报实验中心备案。
哲学与心理实验教学中心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