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资产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安全与完整,确保实验室的正常运行,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凡由实验教学中心购置的仪器设备,若损坏、丢失,均按照本办法处理。
第一章 赔偿责任认定
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仪器设备损坏,经认定为责任事故,应责成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赔偿: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不按照指定要求进行工作;
(二)尚未完全掌握操作技术或未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使用仪器设备;
(三)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移动、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
(四)管理人员、指导教师不负责任、工作失职;
(五)由于其它人为原因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
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仪器设备顺坏,经认定确实难以避免,可以免于赔偿:
(一)在经过批准、遵守操作规程的情况下,因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仪器设备顺坏;
(二)仪器设备使用频率高、年限长等接近损坏,或因本身的质量问题,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的自然损耗。
(三) 由于不可抗因素(停电、停水、故障、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意外损坏;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丢失,经认定为责任事故,应责成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赔偿:
(一) 因人员变动(出国、调离、辞职、离退休)造成仪器设备领用后未能回收;
(二) 仪器设备由学生或临时工作人员使用,学生毕业或临时工作人员离校后未能归还;
(三) 因办公场地装修、搬迁,使用单位疏于管理,造成仪器设备丢失;
(四) 未经批准,擅自借出使用,未能归还;
(五) 因保管人管理不善,造成仪器设备丢失。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丢失,经认定为不可避免,可以免于赔偿:
(一) 因公使用时,仪器设备被抢、被盗,有公安部门或学校保卫部门的备案证明;
(二) 由于实验操作的特殊性造成的损耗;
(三) 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丢失。
第二章 赔偿标准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丢失的赔偿,根据单台件原值以及不同仪器设备类别的参考使用年限等综合因素来确定赔偿标准:
(一)单台价10万以下,在使用年限以内丢失的仪器设备,按照原值的3%至100%进行赔偿;超过使用年限丢失的仪器设备,按照原值的1%至3%进行赔偿;
(二)单台价10万及以上至100万以下,在使用年限以内丢失的仪器设备,按照原值的4%至 100% 进行赔偿;超过使用年限丢失的仪器设备,按照原值的2%至4%进行赔偿;
(三)单台价100万元以上,在使用年限以内丢失的仪器设备,按照原值的5%至100%进行赔 偿;超过使用年限丢失的仪器设备,按照原值的3%至5%进行赔偿;
不同仪器设备类别的参考使用年限如下:
(一)电子、行政办公类等仪器设备参考使用年限为6年;
(二)电气、医疗卫生、文体类等仪器设备参考使用年限为8年;
(三)仪器仪表、机械类等仪器设备参考使用年限为10年;
(四)其他类型仪器设备具体使用年限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使用年限短、设备原值高的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事故时,原则上按照赔偿标准的上限进行赔偿;对于可以公私两用的仪器设备(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照相机、摄像机等)发生损坏、丢失事故时,按照赔偿标准的上限进行赔偿。
第三章 赔偿处理流程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严禁私自处理,使用负责人必须及时报告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一)属于责任事故的损坏,由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处理工作小组认定,提出赔偿处理意见, 用单位按照审批意见实施赔偿或完成仪器设备维修。
(二)属于责任事故的丢失,由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处理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参考赔偿标准,拟定赔偿金额,赔偿金由使用单位现行上交学校财务,按仪器设备残值处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凭使用单位缴款证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意见核销丢失的仪器设备资产账。
(三)无责任事故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按照学校仪器设备相关的管理办法执行。
哲学与心理实验教学中心
2018年11月23日